界首企业注册专利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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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首企业注册专利要注意什么

作者:阜阳盛弘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0 08:17:09

一个阜阳商标注册如果企业或个人不想让其他人用,就必须到国家工商总局进行注册,注册一旦批准注册人就享有这个商标的专用权,任何人不经同意,不得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这个商标一样或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要追究法律责任。

商标是知识产权,与企业的商誉、产品和服务质量息息相关,它是企业的智力成果,因为这样的商标是经过企业几代人精心培育的结果,在市场上享有一定信誉,有过硬的质量,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商标还将会进一步升值。

一件知名度高的商标注册,它的价值远比一些厂房、汽车等有形资产价值更高。商标注册为什么要及早,因为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有品牌意识了,在第9类电子和第25类服装,中文2个汉字,英文5个字母都已经很难注册了。还有,就是你知道吗,商标没有拿证书,没有商标权,所以无法维权的。所以说及时注册商标意义重大。

说到知识产权,不得不提商标、版权和专利,今天小编跟您详细谈谈关于专利的那些事。所谓专利,从表现上就是一种专有的权利,即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在一般情况下他人只有经专利权人许可才能予以实施。我国的专利主要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专利权具有独占的排他性。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技术,必须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之前小编和大家分享了关于专利申请的流程和需要准备的材料,那么如果成功申请专利后,如果别人使用自己申请的专利是否构成侵权?小编现在就为您讲解。

这个问题很多申请专利的人,或者是专利代理行业的人,都不太懂。大家以为“我有专利,这个就只能我一个人用”,这个想法肯定是错误的。如果是发明专利,别人使用了肯定是侵权的,因为发明专利有实质审查,具备较强的专利性。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由于没有实质审查,专利性较弱,就要根据具体的案件分析了。

4月29日讯:外贸企业在进行工商公司注册,常见的一些规定如下:

一:外贸公司要体现企业本身特点及其管理要求,既要遵循国家统一规定,也应充分考虑其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企业应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中具体明确,凡是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的财务处理事项,企业应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选择与规定。

二:注册外贸公司需要验资,如果股东以货币出资注册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必须打入公司的临时验资账户,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依法组织好企业生产经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

四:外贸公司注册资金规定:1,货币出资占注册资金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2,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专利技术等。

五:明确编制财务预算的要求,包括财务预算编制办法程序,计划期内预算调整的程序、方法及考核要求。

六: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应该包括统一规范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明确签署、汇集、反馈的责任要求,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完整、正确、健全财务管理资料。

七: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投资可行性研究、决策的审批程序和投放管理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投资效益的反馈追踪和考核评价。对外投资的计价方法及核算方式。投资损失的确认方法、报损程序与责任。有价证券的登记、保管、转让和审批程序的管理等。

八:主营业务收入管理制度,商品销售的预测、分析及日常管理制度,编制企业进出口商品销售计划的原则及方式方法。明确商品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原则以及有关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的计价、入帐时间及依据。

九:企业存货管理制度,包括存货的计价方法及存货转移、收发等管理制度及其相关手续。存货清查盘点制度及存货盘盈、盘亏原因分析、审批程序、财务处理办法。

十:进出口商品销售收入有关运费,保险费,佣金的收支管理办法,企业其他销售收入的管理制度等。

十一:电算化核算管理制度,可以包括电脑程序设置,调整的管理制度,财务软件的审批,监督制度。

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改过去“主动认定、全面保护”的做法,转而采取“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国际通行惯例。这一举措,一方面反映了我国行政机关为了履行人世承诺,不得不修改、甚至废除原有与国际规则、国际惯例不相适应的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现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国在驰名中,也越来越多地考虑了依据现实中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认定的理性做法。

1.被动认定原则被动认定也称事后认定,指只有在发生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之后,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或者工商机关才能够认定所涉商标是否驰名。在争议没有发生之前,即使某一注册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任何企业都不得请求有关部门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

2.个案认定原则所谓个案认定,是指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据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这一点在《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査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14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0条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应当以证明其驰名的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商标法第14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无需考虑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即足以认定商标驰名的情形除外。”个案认定原则还意味着,驰名商标认定仅对个案有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案件产生影响。这一点在《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均有体现。驰名商标认定的结果,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当然的接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有类似的规定。

3.因需认定原则因需认定是指在具体的案件当中,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以及当事人的主张,只有确实需要对案件所涉及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以加强对该商标的保护的情况下,方可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换句话说,只有在不将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不能保护该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之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对于因需认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中体现得非常充分。根据其规定,只有在以下三类案件中,人民法院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一是以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是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二是原告以被诉商标的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被告以原告的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其在先未注册驰名商标为由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不属于以上三种诉讼,法院就不得认定驰名商标。但是如果属于以上二种诉讼之一,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认定商标驰名,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没有认定商标驰名的必要,法院也不应认定商标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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